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51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中国共产单的领导行为,应该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直接的规范依据是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3]取仁略过是栗谷关于党争主张的真实用意。后来因工作变化移居不同城市,走到哪里,带到哪里。
栗谷强调学者应在学问和人格两方面立言垂后。[10]李珥:《诗》上,《栗谷全书》,卷一,41~45页。进入专题: 李栗谷 儒家宪政 。目前在大邱市郊花园面所在地之秋适祠堂的仁兴院中,尚保存著《明心宝鉴》木刻版一百六十余枚。科举是当时选拔人才的惟一手段,《学校模范》中,既有对学生进行应付科举考试的知识教育,又有对学生和教师品行、品德的严格要求。
在朝学者之间又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而分裂为东人党、西人党、老人派、少壮派等诸多党派,所谓四色党争兴起。性又纯孝,父母有疾,颜色必戚,疾已复初。例如,许多国家规定了全民复决和公决程序,而且一般都在公民表决前有一定的修宪草案公告期来广泛听取和发表意见(如爱尔兰、丹麦、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瑞士、智利)。
(3)1999年修宪仅仅通过6条修正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仅仅增删数百字,但它对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次修宪还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写进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以表明我国坚决走现代市场经济道路、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坚强决心这可说是有效地实施宪法、推行宪政的最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缺少这个基础的宪法将不成其为根本法,而这个基础目前在我国还非常薄弱。三是使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条修正案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条款,首次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这项政治制度并保障其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基于民主主义的原则,还保证民众有充分机会对宪法修改事宜表达意愿,行使民主权力。
某些联邦制国家还规定修宪须由联邦和联邦成员共同作出决定,而不能由某个单方意志来决定,为此有的国家还设置了一定期限的修正案批准期来进行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的协调性努力(如美国、印度)。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历史经验已充分证明,如果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都不稳定和缺乏权威性,则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安全感和对国家前途的信心,这是导致国家和社会动荡不宁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宪法,是关乎国家和人民根本与长远利益的大事,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慎重行事。(4)2004年修宪通过了14条修正案,是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修宪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和现实国情,为保证上述修宪程序目的特别是目的之二的实现,现阶段应注重建立健全制度化的修宪建议征集渠道,对修宪建议和修宪案草案的意见反馈渠道,以及保证充分的酝酿和讨论时间等等,通过此类程序安排使公民不仅有机会间接表达、而且有机会直接表达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可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修宪程序保障要求。而1988年以来形成的采用修正案的修宪惯例,较好地把握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其所确立的修改原则是对需要修改且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对可改可不改(或条件尚不成熟或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则不作修改。例如,许多国家规定了全民复决和公决程序,而且一般都在公民表决前有一定的修宪草案公告期来广泛听取和发表意见(如爱尔兰、丹麦、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瑞士、智利)。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确保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等等。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和其间宪法的曲折遭遇,就是典型的事例和教训。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于1954年通过的,之后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面修改方式,或者叫做重起炉灶方式,如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均是将原先的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现实国情来看,为提高施行宪法的效果,需要从多方面努力来改善施宪机制。1988年以来形成的惯例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和相应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这次修宪还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写进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以表明我国坚决走现代市场经济道路、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坚强决心。具体来说,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被称为社会保障入宪)、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制定法依据。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这些正确方针和重要政策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发展的伟大成果和经验总结,都通过修正案上升为国家意志,加以固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与此同时,宪法又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地频繁地改动,频繁修改的宪法谈不上权威性,宪法的稳定性不仅是宪法权威性的保障,而且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例如,1999年修宪时,人们提出一些重要的修宪建议,包括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等,但修宪机关认为条件不成熟,就未予采纳。
因此,应当切实把宣传、学习、掌握宪法知识作为普法教育内容的重中之重,把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人们的宪法素养,增强人们的宪法观念特别是依宪法治国的观念,这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形成新型的宪法文化的必然要求。可以说,人权入宪是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修正案将传统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表述,表明我们摒弃了曾经固守的僵化单一的计划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设立宪法解释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宪法解释的建议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等等。
而社会生活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与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甚至冲突,特别是在改革急剧推进、社会转型发展的时期,这种差距甚至冲突(或者说严重不协调之处)更为频仍和明显。从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积极有效地运用释宪权力和积累释宪经验,及时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冲突,幷能适当减少修宪次数,更有利于宪法保持必要的稳定性。
从理论层面看,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强的稳定性,这表现在宪法制定或修改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比会保持更长的稳定期,可以说稳定性乃是宪法的突出品格之一,也是其权威性的基本要素之一。1982年宪法及其基础上制定的31条宪法修正案,可说是我国经济政治改革与法治发展的一个缩影(尽管由于多方面原因这样的努力也还力度不够,有待继续深入推动),它们有助于宪法既高瞻远瞩又符合实际,既确立长远目标又提供现实指导,从根本法的角度为我国今后更深入、快速、协调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指引和保障,其多方面的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同时要避免随意、轻易和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必要的稳定性(因文革的影响而于1975年和1978年进行的两次修宪就是非常特殊和重大的教训)。为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今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即对修宪案的提出和通过设定了较之一般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更高的标准。
二是使人民在宪法变动前有表达意见机会。二是应尽快采取具体步骤来健全释宪制度,充分发挥释宪功能。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修宪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于修改法律的、更严格的修宪程序,以避免宪法被轻率和频繁地修改,这是保障宪法稳定性的必要措施。这样的宪法才是民主、适用的宪法。
改革开放进程中变动着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宪法的施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且成本不小。
四是确保在联邦制中不能由联邦或联邦成员中的任何单方意志就可改变宪法。从实际层面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经验不断丰富,认识不断深化,因此要求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而且各方面提出来要求写进宪法的内容确实很多,例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等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问题,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国家政策问题,治国基本方略的转变问题等等。对于大多数现代国家来说,设置修宪程序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在如下四点之中:一是保证宪法慎重变动。修宪的直接目的是提供更符合实际、更趋完善的根本法,但这仅仅是宪政实现过程的一个初始性环节,修宪后需要更努力地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切实发挥出宪法的纲领和规范作用,包括对于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由我国现行宪法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的4次修改可见一些端倪:(1)1988年修宪通过的2条修正案,分别是私营经济发展条款和土地使用权依照转让条款。我国现行宪法已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权威的地位,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序言第十三自然段)。
第六条修正案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面临世纪之交,我们系统地总结改革和发展的新经验,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调整,包括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视为一种补充,将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稳定农村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针等等。
宪法和宪政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和促进关系是立宪、修宪的主旨和基本追求。因此,如何把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巩固起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稳健的发展,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发表评论